许昭霞律师
医学院法医学系毕业,曾任法医学系教师,2001年取得律师资格证。
擅长公司、合同、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尤其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房地产等相关律师业务,尤其擅长医疗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诉讼及非诉讼律师业务。
联系方式
·
E-mail联系(建议使用)
yljf.com@163.com
MSN联系(在线联系)
yljf.com@hotmail.com
电话咨询(紧急时)
010-51288271
QQ联系(在线联系)
475773361
通信联系(寄送材料)
地址见律师介绍页面
    由甲自己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甲是因为逗猫被抓伤的,是自己的过错造成的,猫的主人不承担责任,由甲自己承担。
   
说明:
1、法律问答栏目内容代表本站律师观点,供参考;
2、对法律问答栏目有 任何意见、建议,请发邮件到 yljf.com@163.com。
医疗纠纷暨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 www.yljf.com 版权所有:许昭霞律师 本站站长、首席律师:许昭霞 E-mail:yljf.com@163.com 网站制作及维护:昭霞律师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