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垛为张某所有,草垛将刘某砸伤且不能证明刘某自己或者其他人有过错,应由张某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倒塌、 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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