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昭霞律师

   医学院法医学毕业,曾任法医学系教师,2001年取得律师资格证。

    擅长公司、合同、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尤其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房地产等相关律师业务,尤其擅长医疗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诉讼及非诉讼律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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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致人身损害的,谁是赔偿义务人?
作者:昭霞律师工作室   更新日期:2006-1-9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人身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人身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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