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昭霞律师简介

   1987年至1992年在皖南医学院法医学系学习并以优秀成绩毕业,毕业后留法医学系任教,同时担任法医系法医门诊法医,期间曾在学院附属医院(三级甲等医院)妇产科进修一年。在医学院工作的近十年时间里,完成教学科研工作的同时,参与过数百例法医学鉴定,有着丰富的法医学鉴定经验。
    2001年取得律师资格证,擅长公司、合同、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尤其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房地产等相关律师事务,尤其擅长于人身损害赔偿相关(如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的诉讼及非诉讼律师事务。数年来致力于人身损害赔偿专业方向的研究,密切关注立法及学术进展,熟悉我国目前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参与各种人身损害赔偿案例的诉讼及非诉讼过程。
    随着经济发展,生活水平提高,医疗整形与美容保健逐渐进入寻常百姓的生活中,因此造成人身损害亦常发生,医疗整形与美容保健损害赔偿纠纷与普通的医疗纠纷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通过对这类案件的研究,对于纠纷中责任的承担、赔偿数额的估算等关键问题能准确把握,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服务

·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邀请,担任法律顾问

·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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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法[200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于妥善解决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现就人民法院参照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条例施行前已经按照民法通则、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审理的民事案件,依法进行再审的,不适用条例的规定。

  二、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
   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申请和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参照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医疗事故民事案件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OO三年一月六日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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