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昭霞律师简介

   1987年至1992年在皖南医学院法医学系学习并以优秀成绩毕业,毕业后留法医学系任教,同时担任法医系法医门诊法医,期间曾在学院附属医院(三级甲等医院)妇产科进修一年。在医学院工作的近十年时间里,完成教学科研工作的同时,参与过数百例法医学鉴定,有着丰富的法医学鉴定经验。
    2001年取得律师资格证,擅长公司、合同、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尤其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房地产等相关律师事务,尤其擅长于人身损害赔偿相关(如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的诉讼及非诉讼律师事务。数年来致力于人身损害赔偿专业方向的研究,密切关注立法及学术进展,熟悉我国目前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参与各种人身损害赔偿案例的诉讼及非诉讼过程。
    随着经济发展,生活水平提高,医疗整形与美容保健逐渐进入寻常百姓的生活中,因此造成人身损害亦常发生,医疗整形与美容保健损害赔偿纠纷与普通的医疗纠纷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通过对这类案件的研究,对于纠纷中责任的承担、赔偿数额的估算等关键问题能准确把握,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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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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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梦断再造耳术 医疗瑕疵应赔偿

作者:顾建国 发布时间:2007-03-27

中国法院网讯 先天性左耳廓畸型的小旭(化名)做梦也想有一只完整的好耳朵。然而,经医院的整形再造,因反复感染,花了整整两年时间,终未如愿,并留下一定的后遗症。小旭以医院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及医院的行为构成违约为由将医院告上法院。日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因不属医疗事故,医院酌情赔偿小旭人民币1500元。
小旭先天一只耳朵畸形。2004年2月,9岁的他和父亲怀着能还其一个完整无缺的耳朵的强烈愿望,千里迢迢从宁夏来到上海一家知名医院接受整形治疗。经医生诊断,小旭的左耳属先天性小耳畸形,外耳道口缺失。

住院不久,医生对小旭行左侧耳后乳突区皮下扩张器植入术,术后进行预防感染、止血等治疗。两个多月后,医生为小旭行左颞肌筋膜瓣Medpor假体置入全耳廓再造术。但术后十余天出现移植皮片变黑坏死现象,医生又为小旭作了左耳后创面清创耳后筋膜瓣转移植皮术。术后一个月,小旭经医生检查痊愈后出院。

不料,出院两周后,小旭左耳手术处又出现了外耳廓皮肤破溃,支架外露,少量浆液渗出等症状。医院建议行修复术。因小旭家属对该医院失去了信任,拒绝了该医院的建议。小旭在其他医院进行治疗,最终未能治愈。由于小旭术后支架外露伴反复感染,2006年4月小旭再次去原医院门诊复诊,当天,医生为小旭行左耳人工支架取出术,再造耳被取除。

整整医治了两年,一个并不富裕的家庭为此付出了一笔不小的开支,但最终希望还是化为泡影。

小旭父亲认为,患者是以耳朵再造为目的到医院接受治疗,现不仅没能消除畸形完成耳朵再造的医治,反而造成患者部分盘膜被移植、左耳后取筋膜区脱发等症状。另外,医生在术中发现患者血管变异后,未能及时告知家属,侵犯了患者家属的知情权和决定权;当患者出现外耳廓皮肤坏死,支架外露,局部少量浆液渗出等症状时,医生仍建议行修复术,误导了家属,扩大了患者的经济损失。医院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

小旭父亲以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诉到黄浦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8万6千余元。

在审理中,根据小旭父亲的申请,法院委托有关部门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意见是:手术方法及治疗过程符合医疗诊治常规;耳再造术后支架外露是常见并发症,可因多种原因引发;院方虽已作术前、术后有关告知,但不够详尽,然而与治疗结果无因果关系。结论为,该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疗技术鉴定书结论符合客观事实,鉴定过程程序合法。小旭父亲以医院侵犯其知情权和医院构成违约责任的诉请理由,由于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不符,法院难以支持。鉴于双方构成医疗服务合同,医院虽在术前、术后作了有关告知,但不够详尽,医院在履行合同中存有瑕疵,应给予患者一定的经济赔偿。据此,法院最后判决医院赔偿小旭人民币1万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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