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昭霞律师简介

   1987年至1992年在皖南医学院法医学系学习并以优秀成绩毕业,毕业后留法医学系任教,同时担任法医系法医门诊法医,期间曾在学院附属医院(三级甲等医院)妇产科进修一年。在医学院工作的近十年时间里,完成教学科研工作的同时,参与过数百例法医学鉴定,有着丰富的法医学鉴定经验。
    2001年取得律师资格证,擅长公司、合同、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尤其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房地产等相关律师事务,尤其擅长于人身损害赔偿相关(如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的诉讼及非诉讼律师事务。数年来致力于人身损害赔偿专业方向的研究,密切关注立法及学术进展,熟悉我国目前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参与各种人身损害赔偿案例的诉讼及非诉讼过程。
    随着经济发展,生活水平提高,医疗整形与美容保健逐渐进入寻常百姓的生活中,因此造成人身损害亦常发生,医疗整形与美容保健损害赔偿纠纷与普通的医疗纠纷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通过对这类案件的研究,对于纠纷中责任的承担、赔偿数额的估算等关键问题能准确把握,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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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拿治理却致人骨折 私人诊所被判赔偿

作者:朱骥 宁洁 发布时间:2007-04-03

中国法院网讯 犯了颈椎病去做推拿本想缓解一下疼痛,没想到却推拿出了骨折,本就患有癌症的老李哪里经得起手术的伤痛,不到一个月就因病情恶化死亡。其家属将为老李进行推拿的张某告到了法院。日前,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因老李住院手术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的70%共计5.75万余元。
2006年底,家住常州市武进区的老李因患颈椎病,经人介绍到张某开的私人诊所进行推拿治疗,张某为其推拿后告知老李必须坚持几个疗程病情才能缓和。于是,隔了四天,老李又到张某处推拿,推拿后老李感觉颈部非常疼痛,张某却自信满满地说没问题,回家休息一下就好了。老李回家后卧床休息了三天,可非但疼痛没有缓解甚至连水都喝不下了,这下家人着了慌,忙把老李送至医院检查,拍片后确诊其为颈椎骨折,情况十分严重,必须立刻住院接受手术治疗。

住院后,先是进行牵引颈椎等物理治疗,后又开刀,共花去医疗费8万多元,可是老李的病情每况愈下。因治疗无望,医院同意了患者及家属的请求,办理了出院手续。出院不久,老李便离开了人世。伤痛中的家人欲找张某理论,张某却避而不见。其家人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80298.40元、护理费1746元、交通费500元、死亡赔偿金105520元等共计26万余元。

被告张某辩称,自己只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对其进行按摩、推拿,不进行治疗,只是起保健作用,不属医疗活动,不受法律所禁止。老李作为成年人,其应该对自己的身体情况了解,并且在医院检查时X片显示其颈椎有病变的情况下其未选择正规医院治疗,反到被告处进行推拿,也未向被告陈述病情,老李本身存在过错。老李第一次推拿后第二次又带他人一起再来推拿,说明推拿有效果,被告对老李的推拿行为并无过错。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老李的椎板骨折、脱位是由被告造成的。老李手术后病理诊断为右下肺癌伴左颈淋巴结及C2椎体转移,也就是俗称的肺癌向淋巴及骨癌转移,由此可以说明,老李到被告处推拿时已存在右下肺癌伴左颈淋巴结及C2椎体转移,同时医院也说手术非常成功,所以并不是颈椎骨折导致老李死亡,故老李的死亡与被告推拿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由于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从现有证据证实老李到被告处推拿前颈椎没有骨折,两次推拿后发生颈椎骨折,可以认定因被告的推拿造成了老李骨折的发生,老李由于颈椎骨折住院手术治疗并花去医疗费80298.40元,该损失的发生与被告的推拿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被告对老李因颈椎骨折住院所产生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老李身前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经医院确诊为颈椎病后不到正规医院治疗,轻信推拿效果,导致身体损害,老李对颈椎手术治疗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老李手术前,医院曾向其家属反映不能排除癌症可能,家属要求手术,手术后病理检查确诊为癌症,由于颈椎手术是成功的,故老李的死亡与被告推拿导致骨折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因老李住院手术造成的医疗费80298.40元、护理费12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交通费200元的70%共计57545.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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