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昭霞律师简介

   1987年至1992年在皖南医学院法医学系学习并以优秀成绩毕业,毕业后留法医学系任教,同时担任法医系法医门诊法医,期间曾在学院附属医院(三级甲等医院)妇产科进修一年。在医学院工作的近十年时间里,完成教学科研工作的同时,参与过数百例法医学鉴定,有着丰富的法医学鉴定经验。
    2001年取得律师资格证,擅长公司、合同、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尤其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房地产等相关律师事务,尤其擅长于人身损害赔偿相关(如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的诉讼及非诉讼律师事务。数年来致力于人身损害赔偿专业方向的研究,密切关注立法及学术进展,熟悉我国目前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参与各种人身损害赔偿案例的诉讼及非诉讼过程。
    随着经济发展,生活水平提高,医疗整形与美容保健逐渐进入寻常百姓的生活中,因此造成人身损害亦常发生,医疗整形与美容保健损害赔偿纠纷与普通的医疗纠纷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通过对这类案件的研究,对于纠纷中责任的承担、赔偿数额的估算等关键问题能准确把握,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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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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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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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截肠减肥引发肠梗阻 医院过错赔偿7万

作者:王悦 发布时间:2007-04-17

中国法院网讯 很多女士为了拥有良好的身材,不惜做手术进行减肥。而杨女士在做了减肥截肠手术之后,不仅没有减轻体重,反而引发了肠梗阻,经常出现恶心、腹泻等症状。为此,杨女士将为她实施手术的医院起诉到法院要其赔偿损失。今天下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法院认定医院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判决其赔偿给杨女士各项损失共计7.38万余元。
2004年5月的一天,杨女士到医院整形美容科咨询抽脂减肥的事,医院推荐杨女士进行截肠手术减肥,杨女士听说效果不错,就同意接受手术了。2004年5月28日,医院为杨女士实施了手术,据《手术记录》记载,医院实施了空回肠短路,不完全性小肠旷置术,将旷置的小肠行缩窄缝合,手术进行的很顺利。

6月10日,杨女士到医院复查的时候,体重果然下降了5公斤。但到了11月9日,杨女士突然发生腹痛,恶心,呕吐,排便停止等症状,经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不完全性肠梗阻。此后,杨女士病情反复发作,多次到医院就诊和治疗,经多次确诊为肠梗阻。现杨女士经常腹痛、腹胀、腹泻与便秘交替,无法正常工作与生活。

杨女士认为,医院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及医疗技术规范与常规,实施损害原告身体健康的行为,主观上具有严重过错,在客观上给杨女士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杨女士的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明确,构成侵害原告的健康权,故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要求医院赔偿杨女士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18.15万余元。

“我们医院对原告的遭遇深表遗憾,但我们并没有对她作出虚假承诺,医院实施的治疗没有过错!”医院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这样辩解道。此外,律师还拿出了一份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证明此事并没不属于医疗事故。

针对此问题,杨女士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最终的鉴定机关认为杨女士不具有进行手术治疗肥胖症的指征,实施的手术方式已因并发症多且严重,处于被淘汰阶段,且术前针对患者病情是否需要行手术治疗、手术方式选择、存在告知缺陷,使得杨女士失去充分知情权,进行了不必要手术,导致术后肠梗阻发生,医疗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鉴定结论为:1、杨女士评定为9级伤残程度;2、医院对杨女士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3、医院的医疗过失与杨女士小肠不完全性肠梗阻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参与度理论数值75%。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女士与医院为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应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为患者提供及时、高效、和安全的医疗服务。医院在为杨女士行小肠重组术时,术前告知存在明显缺陷;患者不具有进行手术治疗肥胖症的指征,进行了不必要手术,导致术后肠梗阻发生。现经鉴定杨女士为9级伤残程度,故医院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杨女士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失费、法医鉴定费,本院予以支持,但具体数额应依法及相关证据确认。医院在鉴定中虽未提供其具有医学美容的执业许可证明,但庭审中其提供其具有医学美容的证明。结合司法鉴定意见,法院酌定医院承担过错责任比例70%。据此,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杨女士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7.3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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