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昭霞律师简介

   1987年至1992年在皖南医学院法医学系学习并以优秀成绩毕业,毕业后留法医学系任教,同时担任法医系法医门诊法医,期间曾在学院附属医院(三级甲等医院)妇产科进修一年。在医学院工作的近十年时间里,完成教学科研工作的同时,参与过数百例法医学鉴定,有着丰富的法医学鉴定经验。
    2001年取得律师资格证,擅长公司、合同、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尤其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房地产等相关律师事务,尤其擅长于人身损害赔偿相关(如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的诉讼及非诉讼律师事务。数年来致力于人身损害赔偿专业方向的研究,密切关注立法及学术进展,熟悉我国目前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参与各种人身损害赔偿案例的诉讼及非诉讼过程。
    随着经济发展,生活水平提高,医疗整形与美容保健逐渐进入寻常百姓的生活中,因此造成人身损害亦常发生,医疗整形与美容保健损害赔偿纠纷与普通的医疗纠纷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通过对这类案件的研究,对于纠纷中责任的承担、赔偿数额的估算等关键问题能准确把握,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服务

·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邀请,担任法律顾问

·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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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用过期产品致人损害被判赔

作者:张照国 王鹏 发布时间:2007-02-28

中国法院网讯 郭某由于使用过期的化妆品为顾客美容,导致顾客皮肤受到伤害而被起诉到法院。近日,郭某被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赔偿受害人周某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2562.5元。
2006年10月15日,周某到郭某开的美容店做美容,郭某在为周某做美容的过程中,用了过期的化妆品。次日,周某的脸部出现红肿。10月18日,周某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接触性皮炎,治疗一周后,由于未见效果,周某又到济南某医院治疗,先后花去2230.50元。经鉴定,周某脸部出现皮炎确系郭某使用的过期化妆品所致。周某在找到郭某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未果的情况下,诉至利津县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郭某由于用过期的化妆品为周某美容,导致周某皮肤过敏受到伤害,理应予以赔偿,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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