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昭霞律师简介

   1987年至1992年在皖南医学院法医学系学习并以优秀成绩毕业,毕业后留法医学系任教,同时担任法医系法医门诊法医,期间曾在学院附属医院(三级甲等医院)妇产科进修一年。在医学院工作的近十年时间里,完成教学科研工作的同时,参与过数百例法医学鉴定,有着丰富的法医学鉴定经验。
    2001年取得律师资格证,擅长公司、合同、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尤其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房地产等相关律师事务,尤其擅长于人身损害赔偿相关(如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的诉讼及非诉讼律师事务。数年来致力于人身损害赔偿专业方向的研究,密切关注立法及学术进展,熟悉我国目前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参与各种人身损害赔偿案例的诉讼及非诉讼过程。
    随着经济发展,生活水平提高,医疗整形与美容保健逐渐进入寻常百姓的生活中,因此造成人身损害亦常发生,医疗整形与美容保健损害赔偿纠纷与普通的医疗纠纷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通过对这类案件的研究,对于纠纷中责任的承担、赔偿数额的估算等关键问题能准确把握,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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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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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美女士整容留疤添烦恼 整形医院被判赔偿一万元

作者:千龙网北京(通讯员范红萍 记者王玲) 发布时间:11月12日


某女士嫌自己的下巴不够漂亮、颧骨太高去做整形,结果美容不成脸上却加了一道疤,徒添许多苦恼。近日,北京市一中法院判令整形医院赔偿这位女士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1万元。
31岁的李女士因为自己的下颌角肥大,
千思万想之后下定决心要整出一个漂亮下巴来,于是在2000年9月入住整形医院,做了双侧下颌角截骨整形术,11天的住院共计费用1万余元。术后,回家休养的李女士右口角留了一个指甲盖长的疤痕。

一年之后,爱美的李女士又认为自己的颧骨较突出而住进同一家整形医院整形。术后,李女士发现自己的眼眶外有骨头隆起,3周后,李女士到原整形医院挂号就诊,医院诊断后在病历手册上确认了李女士在该院的两次手术遗留的后果,并建议进行局部修整、打磨术。

2002年3月,李女士以右下角口部留下明显疤痕、眼睛右侧骨折错位,给其造成严重伤害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整形医院退还手术费3万元,支付再次治疗费2万元、误工费25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此给李女士造成了损失,故判令赔偿李女士医疗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共计4000元。李女士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一中法院。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到整形医院接受整形治疗后遗留的疤痕,整形医院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该后果系术后正常反应,且向李女士明确告之。故应认定整形医院对李女士的整形治疗存在缺陷,且整形医院的病历也有记载。因此,整形医院应对此医疗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同时考虑到李女士系年轻女性,接受整形治疗的目的是增加面部美感,但由于整形医院手术的缺陷,使李女士出现右侧口角红白唇交界处瘢痕等症状,因此对李女士要求整形医院给予精神抚慰金的要求予以支持。

据此,一中院作出判决:整形医院赔偿李女士医疗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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