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千龙网北京(通讯员范红萍 记者王玲) 发布时间:11月12日
某女士嫌自己的下巴不够漂亮、颧骨太高去做整形,结果美容不成脸上却加了一道疤,徒添许多苦恼。近日,北京市一中法院判令整形医院赔偿这位女士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1万元。
31岁的李女士因为自己的下颌角肥大,
千思万想之后下定决心要整出一个漂亮下巴来,于是在2000年9月入住整形医院,做了双侧下颌角截骨整形术,11天的住院共计费用1万余元。术后,回家休养的李女士右口角留了一个指甲盖长的疤痕。
一年之后,爱美的李女士又认为自己的颧骨较突出而住进同一家整形医院整形。术后,李女士发现自己的眼眶外有骨头隆起,3周后,李女士到原整形医院挂号就诊,医院诊断后在病历手册上确认了李女士在该院的两次手术遗留的后果,并建议进行局部修整、打磨术。
2002年3月,李女士以右下角口部留下明显疤痕、眼睛右侧骨折错位,给其造成严重伤害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整形医院退还手术费3万元,支付再次治疗费2万元、误工费25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此给李女士造成了损失,故判令赔偿李女士医疗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共计4000元。李女士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一中法院。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到整形医院接受整形治疗后遗留的疤痕,整形医院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该后果系术后正常反应,且向李女士明确告之。故应认定整形医院对李女士的整形治疗存在缺陷,且整形医院的病历也有记载。因此,整形医院应对此医疗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同时考虑到李女士系年轻女性,接受整形治疗的目的是增加面部美感,但由于整形医院手术的缺陷,使李女士出现右侧口角红白唇交界处瘢痕等症状,因此对李女士要求整形医院给予精神抚慰金的要求予以支持。
据此,一中院作出判决:整形医院赔偿李女士医疗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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