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昭霞律师简介

   1987年至1992年在皖南医学院法医学系学习并以优秀成绩毕业,毕业后留法医学系任教,同时担任法医系法医门诊法医,期间曾在学院附属医院(三级甲等医院)妇产科进修一年。在医学院工作的近十年时间里,完成教学科研工作的同时,参与过数百例法医学鉴定,有着丰富的法医学鉴定经验。
    2001年取得律师资格证,擅长公司、合同、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尤其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房地产等相关律师事务,尤其擅长于人身损害赔偿相关(如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的诉讼及非诉讼律师事务。数年来致力于人身损害赔偿专业方向的研究,密切关注立法及学术进展,熟悉我国目前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参与各种人身损害赔偿案例的诉讼及非诉讼过程。
    随着经济发展,生活水平提高,医疗整形与美容保健逐渐进入寻常百姓的生活中,因此造成人身损害亦常发生,医疗整形与美容保健损害赔偿纠纷与普通的医疗纠纷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通过对这类案件的研究,对于纠纷中责任的承担、赔偿数额的估算等关键问题能准确把握,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服务

·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邀请,担任法律顾问

·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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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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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患者被"治"成植物人 医院赔钱113万元

作者:金堂法宣 王仁刚 彭磊 发布时间:2006-09-19


两年前,37岁的蒋先琼在成都市金堂县一家美容院美容后,眼睛出现红肿症状,她去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眼睛,却不幸成了一位植物人,至今躺在床上。蒋先琼的丈夫曹启军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共计1783855元。这起巨额医疗赔偿案,近日在金堂县法院审结,法院判令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赔付蒋先琼各项费用共计113.5579余万元。
事件回放

患者被“治”成植物人

据曹启军介绍,2004年9月29日上午蒋先琼去金堂一家美容院洗面,回家后感觉眼睛刺痛,而且不停地流泪。次日早上,蒋先琼出现昏迷状态,家人立刻将其送至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该院诊断,蒋先琼双眼系化学性烧伤,并收院治疗。其主治医生张某查看蒋的病情后,决定为其进行氧氟沙星与葡萄糖注射液静脉抗感治疗。在输液几分钟后,蒋先琼出现瘙痒不适状,不到10分钟,下巴开始出现红斑。家人立即找到其主治医师张某,咨询蒋是否药物过敏。张某查看病情后,认为其反应正常。随后,病人出现心慌、气紧、四肢抽搐等症状,且症状不断恶化,最终心跳停止。医院通过3天紧急抢救后,蒋先琼的生命体征虽逐渐平稳,但却持续出现昏迷,以致成了植物人。

因病情严重,10月3日下午4时,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将蒋转至川大华西医院治疗。后经多家医院一致诊断为:“患者系过敏性休克、急性缺氧性脑病”,蒋于同年11月9日转回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继续治疗。

庭审焦点

复苏抢救过程是否得当

曹启军根据医院病历记载指出,医院在对妻子的抢救过程中,初次(上午11:23)使用电流电除颤仅100焦耳,低于200焦耳的正常值。在此期间,其家人曾多次要求张某将电除颤改为正常值,均被拒绝。直到病人生命垂危时,张某才改用200焦耳的电除颤,失去了对患者抢救的最佳时机。医院对此辩称,由于蒋先琼使用氧氟沙星后过敏致室性心动过速。事后,医院对其立即实施抢救,包括对其胸外按压、人工呼吸等,并使用药物及电除颤等抢救措施,目的是让蒋心肺复苏,其抢救过程并无不当之处。

医院对蒋先琼复苏抢救过程中是否得当?这无疑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由于双方争议太大,法院此前特委托川大华西医院医学鉴定。鉴定结果表明,“第一次电除颤使用100焦耳无明显过错,但第一次除颤与第二次除颤200焦耳之间,相隔时间达27分钟,这对患者的损害有一定促进作用,该过错与蒋先琼损害有因果关系。”

另外,原告还认为,医院事后为规避责任,还曾篡改、伪造病历。原告指出,医院事后擅自在2004年9月30日的门诊病历上,将入诊8:40改为9时,而输液卡记录为9月31日。而事实上,9月并无31日这天。另外,医院还把输液10多分钟改成两分钟。事后,医院主治医师邓某又擅将张某的记录中有关“窦性心动过速”改为“室心动过速”。医院对此的解释是,邓系张某的上级医师,其改动目的是为了用语规范,不存在篡改一说。

法院判定

医院分摊80%医疗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被告不能举证证实其为原告输液的医疗行为无过错,该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根据蒋先琼的病历记载,医院在为蒋输液5分钟后出现过敏,又约两分钟后,蒋才出现呼吸停止。根据《内科学》等医学资料表明,证明患者“心脏一旦骤停,并不意味着其机体已经死亡。”医院对患者若及时抢救,其仍有生还可能。也就是说,及时为患者恢复有效的心律是抢救成功的关键一步。蒋先琼室性心动过速且心脏停搏情况下,医院除对其进行基本生命支持措施外,还应及时使用200焦耳的能力对其进行电流除颤,若无效,再改用300焦耳或360焦耳除颤。

“电除颤失败后,医院绝不能因此放弃对患者复苏治疗!”法院进一步指出,医院在有条件情况下,却出现第一次电除颤时使用能力不够,再改用正确电除颤能量抢救后,中间相隔时间过久,以致丧失了对患者的最佳抢救时机,该过错与蒋先琼的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医院应分摊蒋先琼80%的医疗损失。因医院这一过错行为,致蒋一级伤残,对蒋的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原告请求医院支付10万元精神抚慰金合情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令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赔付蒋先琼医疗费、伤残费共计103万余元,扣除蒋先琼欠医院医疗费17.641520万元外,医院再支付蒋先琼家人各项赔偿费用85.916468万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

对此判决,金堂县人民医院当庭表示不服,表示将上诉。

名词解释:电除颤

电除颤即非同步电复律,用与当QRS波和T波分辨不清或不存在时,如室扑和室颤时,与心电图上QRS波群非同步发放直流电,使室扑和室颤转变为窦性心律的方法,叫做电除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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