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昭霞律师简介

   1987年至1992年在皖南医学院法医学系学习并以优秀成绩毕业,毕业后留法医学系任教,同时担任法医系法医门诊法医,期间曾在学院附属医院(三级甲等医院)妇产科进修一年。在医学院工作的近十年时间里,完成教学科研工作的同时,参与过数百例法医学鉴定,有着丰富的法医学鉴定经验。
    2001年取得律师资格证,擅长公司、合同、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尤其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房地产等相关律师事务,尤其擅长于人身损害赔偿相关(如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的诉讼及非诉讼律师事务。数年来致力于人身损害赔偿专业方向的研究,密切关注立法及学术进展,熟悉我国目前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参与各种人身损害赔偿案例的诉讼及非诉讼过程。
    随着经济发展,生活水平提高,医疗整形与美容保健逐渐进入寻常百姓的生活中,因此造成人身损害亦常发生,医疗整形与美容保健损害赔偿纠纷与普通的医疗纠纷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通过对这类案件的研究,对于纠纷中责任的承担、赔偿数额的估算等关键问题能准确把握,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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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胸手术失败 录音鉴定让美容院担责

作者:陈新 发布时间:2005-05-23

中国法院网讯 曹女士在美容店做完隆胸手术后,出现两侧乳房一大一小,内部变硬且疼痛不已的情形,愤怒的她便将北京东方世纪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但被告却称自己并未为原告做过手术。5月2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曹女士手术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3万余元。
原告曹女士诉称,2003年8月29日,她前往被告在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盛今大厦的分店去做隆胸手术,被告公司的负责人和主治大夫王洁为她做了手术。为此,她共交纳了手术费 4500元。手术后,她发现自己的两个乳房大小不等,并感觉两个乳房内部变硬且疼痛。后她到医院检查,取出隆胸时注射到乳房内的“奥美定”凝胶。现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手术费、支付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和赔偿精神损失费共计12.8万余元。

被告辩称,被告公司从未为原告作过隆胸手术,原告称作隆胸手术的地址系被告公司的合作单位北京丰容宫美容美发中心的地址。但该美容美发中心于2003年10月30日才正式成立。被告公司于2003年10月31日与该美容美发中心才签订加盟协议书,由该美容美发中心推销被告公司的产品。另原告出示的被告公司在六里桥有分店的网页亦系在2003年11月后才创立的。综上,被告公司未给原告作过隆胸手术,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29日,原告曹女士到被告位于丰台区六里桥的分店进行隆胸手术,手术费为4500元。手术后,原告感觉不适,遂到医院检查,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门诊病历手册中2004年6月25日记载“双乳注射奥美定10个月,自觉注射后双侧乳房变硬,以右侧显著,双侧不对称。……R2,手术取奥美定凝胶,但无法保证彻底取净及对乳腺组织及外观不造成伤害,对将来哺乳等术后可能造成影响……”北京协和医院病历手册2004年7月15日记录 “注射隆胸后自觉不适,1年前在美容院行隆胸术,现有不适,要求检查:双侧乳房大小不对称,右侧稍大,独诊,有皮下或乳腺下结节,皮肤表面无破溃。”2004年8月18日的超声诊断科B超报告单,该报告单图像分析与诊断注明:“双乳内及周围可探及隆乳假体回声,分布不均,以右侧为显著。提示,双乳腺符合隆乳术后改变(假体分布不均)”。2004年8月19日病历手册记载“今上午在连续硬膜外麻醉下行双侧乳房奥美定凝胶取出术……术前已在手术同意书中向病人详细交待手术无法完全取净填充注射物及术后影响哺乳”。

另查,被告的经营范围为美容美发,不包括医疗性美容。

原告在被告分店做隆胸手术后,因感不适,曾与被告工作人员李某进行过交涉。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鉴定机构鉴定曹女士提供录音中与其谈话的人员是否为被告员工李风珍。鉴定结论为,检材录音中与曹女士及其女友谈话的女性说话人是样本录音中的李某。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交的在被告处进行隆胸手术及收取4500元手术费的证明以及原告与被告员工李某对话的录音和被告在其网页中注明其在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盛今大厦设有分店的内容综合分析,应认定被告曾为原告做过隆胸手术。因原告所做的隆胸手术属医疗性美容范畴,而被告的经营范围只是美容美发,不包括医疗性美容,故被告为原告进行隆胸手术属超范围经营。隆胸手术属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较高的手术,但被告明知其超范围经营可能给原告造成损害,仍坚持为原告进行隆胸手术,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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