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个篮球两少年斗殴,其中一人居然将另一同学刺死。7月7日,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以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由其监护人赔偿死者父母各项损失4.71万余元。两少年就读学校也被判赔偿2.74万余元。    
2005年下半年,湖北省竹山县某中学学生习某(17岁)损坏了同校学生近某(男,16岁)的篮球,双方就赔偿一事,多次协商未果。今年3月4日晚7时25分左右,近某和另一同学找习某索要篮球赔偿款,因言语不和,双方发生厮打。习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近某的胸部,近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1时15分死亡。法医鉴定,近某系锐器刺伤心脏致心功能衰竭死亡。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死者近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由行为人习某及学校共同赔偿各项损失78531.33元。    
湖北省竹山法院审理后认为,习某由于一时气愤持刀伤害他人并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习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习某因此给被害人亲属带来的损失也应赔偿。因其属未成年人,且无独立的财产,故应由其法定代理人负责赔偿。两同学就读学校由于没有完全尽到对在校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部分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害人近某在案件的起因上有一定过错,也应负一定的责任,故法院按60%、35%、5%的比例判决三方分担责任。    
   
作者:余敬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