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昭霞律师

   医学院法医学毕业,曾任法医学系教师,2001年取得律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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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母子染艾滋 男子向医院索赔150万败诉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日期:2006-6-15

    产妇母子染艾滋 男子向医院索赔150万败诉

    医院和血站自愿共同给付人道主义补偿费5万元

    备受关注的重庆綦江县农妇及新生婴儿感染艾滋,家属状告医院和血站一案近日在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宣判。原告涂某与其子霖霖索赔150万元的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对二被告自愿共同给付的人道主义补偿费5万元,法应予以认可。

    原告涂某和霖霖诉称,2002年9月,涂某之妻杨某因临盆住进綦江县中医院,当日生产一男婴即霖霖。由于产后大出血,医院为杨某输了血。同月25日,杨某出院。2004年5月,杨反复出现咳嗽、胸痛等症状,同年9月28日住进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诊断为AIDS并肺部感染。10月15日,经HIV抗体确认杨某和霖霖HIV-1抗体为阳性。2天后,杨死亡。

    涂某认为,其妻儿感染HIV病毒,其根源就在于当时妻子产后接受了中医院的输血。故要求中医院和血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50万元。

    经重庆市渝中区医学会、重庆市医学会鉴定,被告的采血和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不属医疗事故。所以,二被告的医疗和采血行为与杨某、霖霖感染HIV及杨某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刘某是2002年8月31日的献血者之一。原告涂某开庭时提交了綦江县永新镇三会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在綦江县永新辖区内名叫刘某的有三人,但其身份情况均与献血登记表上登记的身份证号码、出生时间和住址等不符。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虽然原告提出献血者刘某的献血登记表上的身份情况不属实,但不能否认血站在采血前依照规定登记了献血者的身份情况,采取了必要的检验技术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能证明献血者的血液不合格。中医院在手术前告知了可能发生的各种意外情况和并发症,患者本人及其家属签字同意手术和接受输血,血液由法定的血站提供,输血前进行了配血、合血试验,其医疗过程不存在过错或过失。

    因此,法院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被告自愿给付原告霖霖的补偿费5万元,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本案2.3万余元的诉讼费法院决定准予免交。

   

    作者:柳光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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