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昭霞律师

   医学院法医学毕业,曾任法医学系教师,2001年取得律师资格证。

    擅长公司、合同、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尤其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房地产等相关律师业务,尤其擅长医疗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诉讼及非诉讼律师业务

律师服务

·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邀请,担任法律顾问

·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联系方式

·

E-mail联系(建议使用)

 

yljf.com@163.com

·

MSN联系(在线联系)

 

yljf.com@hotmail.com

·

电话咨询(紧急时)

 

010-51288271

·

QQ联系(在线联系)

 

475773361

·

通信联系(寄送材料)

 

地址见律师介绍页面

您的位置: 首页 >> 案例集锦 >> 医疗纠纷损害赔偿案例
治疗腋臭损伤神经 医院赔偿3.5万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日期:2006-3-20

    农村妇女杨某某到某医院做腋窝腋臭手术,却因医生手术操作不当致该左侧桡神经损伤,为讨损失,她将医院告上法庭。日前,四川宜宾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依法判决宜宾县某医院赔偿杨某某医疗费等损失35723元。

    2005年2月28日,江安县红桥镇灰窑村村民杨某某在宜宾县某医院接受了腋臭切除手术,手术后因伤口肿痛伴右手腕活动障碍,于同年3月18日入住该医院,经住院治疗半年后出院。期间,杨某某先后三次到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肌电图检查。同年11月19日,宜宾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宜宾县某医院在对杨某某的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即“手术操作不当致患者右侧桡神经损伤;医疗过失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并认定该病例构成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作者:胡庆元


说明:

1、引自其他网站内容,均注明了来源、作者和发布日期等相关信息,如有异议,请告知;

2、对本栏目有 任何意见、建议或投搞,请发邮件到 yljf.com@163.com。

 


医疗纠纷暨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  www.yljf.com  版权所有:许昭霞律师  本站站长、首席律师:许昭霞
E-mail:yljf.com@163.com  网站制作及维护:昭霞律师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