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昭霞律师

   医学院法医学毕业,曾任法医学系教师,2001年取得律师资格证。

    擅长公司、合同、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尤其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房地产等相关律师业务,尤其擅长医疗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诉讼及非诉讼律师业务

律师服务

·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邀请,担任法律顾问

·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联系方式

·

E-mail联系(建议使用)

 

yljf.com@163.com

·

MSN联系(在线联系)

 

yljf.com@hotmail.com

·

电话咨询(紧急时)

 

010-51288271

·

QQ联系(在线联系)

 

475773361

·

通信联系(寄送材料)

 

地址见律师介绍页面

您的位置: 首页 >> 案例集锦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例
醉酒逆行招祸患 司机尽责不担责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日期:2004-12-8

    醉酒骑车闯入机动车道逆行造成死亡后,已采取相应措施的车辆司机与受害者责任该如何划定,法院将作何定论?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出租汽车公司赔偿吴某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8.7万余元。

    今年6月4日3时20分,张先生驾驶出租公司所有的出租车行驶至朝阳区东三环辅路一路口时,与醉酒骑自行车由南向北逆向进入机动车道行驶的吴某相撞,吴某被送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经交管理部门认定,吴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先生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出租汽车公司已给付现金及先期垫付包括丧葬费、医药费、抢救费在内共计1.5万余元。

    今年7月,吴某亲属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出租汽车公司及张先生赔偿常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受害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7.2万余元。出租汽车公司、张先生辩称,吴某亲属提出的诉讼请求未依据责任划分确定赔偿数额。己方已尽到法律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常某亲属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出租汽车公司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比例过高,最多同意按一审法院已确定的损失数额的25%进行赔偿为由上诉到二中院。张先生虽未上诉,但与公司持一致意见。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事故中,吴某醉酒骑车逆行进入机动车道,其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并造成自己死亡的后果。机动车驾驶员张先生尽到了注意义务,并采取了必要措施,但仍未能避免事故发生。交管部门根据上述情况认定常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先生不承担事故责任,是正确的。因交通事故损失非常某故意造成,故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机动车一方应承担10-20%的赔偿责任。鉴于出租汽车公司表示愿按一审法院所确定损失数额的25%承担赔偿责任,故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高志海 胡欣宁


说明:

1、引自其他网站内容,均注明了来源、作者和发布日期等相关信息,如有异议,请告知;

2、对本栏目有 任何意见、建议或投搞,请发邮件到 yljf.com@163.com。

 


医疗纠纷暨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  www.yljf.com  版权所有:许昭霞律师  本站站长、首席律师:许昭霞
E-mail:yljf.com@163.com  网站制作及维护:昭霞律师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