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昭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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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老大”有过错 撞人不能“白撞”
来源:新华社   发布日期:2004-11-8

    火车撞人,铁路方是否一律不赔偿?河南巩义市人民法院近日判决一起因火车撞行人而引发的铁路人身损害赔偿案,给出的答案是:“铁老大”有过错,撞人也不能“白撞”。

    2003年3月23日上午,村妇王水花沿郑州某矿务局所有的企业自备铁路去往邻村走亲戚,被从身后疾驰而过的火车头将双腿撞断,治疗过程中双小腿被截肢,后被法医鉴定为三级伤残,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共造成各种经济损失143353.86元(不含假肢费用)。事故发生时,该路段无明显警示标志及相应安全设施,另据当地村委及群众反映,近几年来在此已发生多起人、畜伤亡事故。诉讼中,矿务局主动恢复了部分安全设施并安排了专人看护道口。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铁路法的有关规定,被告矿务局作为该铁路的所有人和管理者,负有管理和保证行车安全的职责。该铁路在20世纪70年代建成验收时,各种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齐全,并有专人看护道口,但后来上述设施毁损,看护人员也被撤掉,因此,被告在保障该段铁路安全方面存在过错。同时,原告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在铁路旁行走具有危险性而没有充分注意,也存在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相关民事过错责任原则,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巩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矿务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1696.93元(不含假肢费用,原告另案起诉),被告上诉后,二审维持了原判决。

    当地法律界人士认为,法院在审理这个案件时,没有简单定性为“行人在铁路上行走应对事故负全责,铁路方不承担责任”,而是正确地适用了民法通则中相关的过错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体现了司法人文关怀,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杨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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