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昭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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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次转手未过户 交通肇事谁担责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日期:2004-9-16

    近日,一起因连环购车未过户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调解达成了协议。事故受害人丁公佩的四名亲属领到了被告某包装公司的赔偿款12476元。

    2003年9月8日,句容市华阳镇建塘村村民仇志平驾车将溧水县东屏镇村民丁公佩撞死,事故发生后仇志平弃车逃离现场。丁公佩的家人得知肇事货车的登记车主并非仇志平,而是句容市某包装公司。2004年1月15日,受害人丁公佩的家人诉至溧水县人民法院,要求包装公司赔偿各项损失5142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包装公司将该车转让给刘建强,刘建强将该车转让给了赵扣喜,赵扣喜又将该车抵债给刘浦喜,刘浦喜又将该车转让给了仇玉泉。在转让中,各方均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未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因原机动车所有人已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法防范控制,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与致人损害的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一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因承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确实无力赔偿时,可以判令原机动车所有人分担一部分民事责任。2004年5月18日,溧水法院判决被告包装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5581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包装公司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包装公司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一次性赔偿受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12476元。

    据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就此案所涉的类似问题专门请示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31日函复称: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作者:赵兴武 徐高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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