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昭霞律师

   医学院法医学毕业,曾任法医学系教师,2001年取得律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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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致人伤残 相关人均担责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日期:2004-9-21

    出租车公司的“的哥”因违章驾车致人伤残,不仅“的哥”自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该出租车所属的公司、该车的实际车主以及被代班开车的司机均得承担连带责任。9月21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对这样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作出宣判,依法判处违章驾驶的司机承担因该事故所造成的各项费用合计164604.70元的80%,即131683.76元,其他三个相关人员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002年4月30日晚上8时许,俞某驾驶该公司的出租车与朱某驾驶的摩托车(后坐者为另一原告宣某)发生碰撞,分别造成朱某和宣某九级和十级不同程度的伤残。案发后,俞某认为,他虽然是肇事车的驾驶员,但是他是应何某的要求,为其代开出租车的,并得到了实际车主史某的同意。因其仅是代班驾驶员,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何某认为,他也是临时为车主开车,与车主史某之间没有书面合同,夜间一般由本人驾驶,但出事当日,因有事,所以要求俞某代班开车,而且其经济收益也是与他无关的。而出租车所在的公司则认为,实际的肇事者是俞某,其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本被告仅仅系名誉车主,实际车主应为史某,史某又租赁给何某,故本被告不应直接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肇事的出租车挂靠在该出租公司名下,公司依约收取一定的运行利益(管理费)。实际车主为史某,其从事白天的运行工作,晚上运行由何某负责,在经济利益上互相之间均系独立关系。事发当晚,何某因有事要求俞某开车,根据以往的惯例,其运行利益由俞某享有,而且,该起事故的发生,主要是俞某在驾车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所致,系本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因此,被告俞某认为其为他人代班开车,不应承担责任,这与事实及行业惯例不符,故不予采信。同时,其他被告与本起纠纷均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均应当承担连带赔偿的民事责任。

   

    作者:李成文 余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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