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昭霞律师

   医学院法医学毕业,曾任法医学系教师,2001年取得律师资格证。

    擅长公司、合同、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尤其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房地产等相关律师业务,尤其擅长医疗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诉讼及非诉讼律师业务

律师服务

·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邀请,担任法律顾问

·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联系方式

·

E-mail联系(建议使用)

 

yljf.com@163.com

·

MSN联系(在线联系)

 

yljf.com@hotmail.com

·

电话咨询(紧急时)

 

010-51288271

·

QQ联系(在线联系)

 

475773361

·

通信联系(寄送材料)

 

地址见律师介绍页面

您的位置: 首页 >> 案例集锦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例
受雇司机酿车祸 事故责任不能脱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日期:2004-5-12

    虽然是受雇于他人,但如果在行驶过程中因自己的过错酿下事故,司机仍然不能完全脱责。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2年4月2日起,房山区天地运输服务站(化名)的车主方婷(化名),以每月工资1000元为条件,雇佣丁笑(化名)为她运输货物。而丁笑所驾驶的是由方婷自己购买的一辆东风货车,只是由于挂靠关系,在行驶证上登记的车主为天地运输服务站。双方在开始时合作得还是挺愉快。谁知,丁笑在一次开车过程中,与过路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而且要承担全部责任。这种情况下,方婷代替丁笑与事故受害者签署了调解书,同意赔偿对方医疗费用和相关损失共计5万多元。后来,天地运输服务站向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向肇事者丁笑追偿损失。可丁笑却认为自己与天地运输服务站间并不存在任何关系,且这起在雇佣期间发生的事故是由他人代替自己处理,因此拒绝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查明的雇佣关系,被告丁笑作为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原告天地运输服务站60%的损失,故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5890.2元。

   

    作者:孙静波


说明:

1、引自其他网站内容,均注明了来源、作者和发布日期等相关信息,如有异议,请告知;

2、对本栏目有 任何意见、建议或投搞,请发邮件到 yljf.com@163.com。

 


医疗纠纷暨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  www.yljf.com  版权所有:许昭霞律师  本站站长、首席律师:许昭霞
E-mail:yljf.com@163.com  网站制作及维护:昭霞律师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