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昭霞律师

   医学院法医学毕业,曾任法医学系教师,2001年取得律师资格证。

    擅长公司、合同、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尤其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房地产等相关律师业务,尤其擅长医疗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诉讼及非诉讼律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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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人引发狗主人咬人 伤者终审获赔7500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日期:2006-6-2

    柳先生的狗将霍先生咬伤后,两人理论互殴中,柳先生又将霍先生咬伤,接连被咬伤的霍先生将柳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柳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给付霍先生7500元经济赔偿款的判决。

    2004年11月14日20时许,霍先生在自家楼下被同楼门柳先生家的狗咬伤。后双方互殴中,柳先生又将霍先生面部咬伤。霍先生在医院支付药费237.88元、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支付医疗费348元;支付交通费67元。医院出具霍先生左面颊皮裂伤,长约2厘米,不规则;左小腿犬咬伤,共休17天的诊断证明。霍先生因误工,单位扣发了其5403元工资及8000元全勤奖。

    2005年9月,霍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柳先生赔偿各项实际发生损失1.4万余元。一年后,待面部疤痕修补整形手术相关费用发生再行诉讼。今后因狗咬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待实际损失发生后再行诉讼。柳先生称,霍先生对自己人身损害有过错,应减轻己方赔偿责任。霍先生主张的误工损失证据不充分,故不同意霍先生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柳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霍先生被柳先生家狗咬伤,柳先生应对霍先生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双方互殴有同等过错。一审法院根据案情、责任及损失情况判令柳先生给付霍先生合理的经济损失是适当的,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高志海 魏曙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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