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昭霞律师

   医学院法医学毕业,曾任法医学系教师,2001年取得律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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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游客翻越栏杆喂熊被咬自己担责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日期:2006-2-28

    12岁的王某在动物园翻越栏杆喂黑熊时,不慎被黑熊咬伤。为此,她将动物园告上了法院。近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平顶山市河滨公园并无过错,驳回了原告王某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2005年9月18日下午,12岁的女孩王某到河滨公园里的动物园游玩,在手持玉米棒,翻越护栏去笼前喂黑熊时,右手食指和无名指不慎被黑熊咬伤。后王某到医院进行了医治,共花费医疗费1010.5元。王某的家人与河滨公园就王某的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即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虽系未成年人,但已年满12周岁,有了一定的判断能力,在动物园观看动物时,应该认识到黑熊是凶猛动物,会伤及人身的安全。且公园在饲养黑熊的铁丝护栏上,已用警示标牌写上“猛兽凶猛、请勿靠近”的标语,以提示游人注意,已尽到了告知的义务。原告王某因好奇心的驱使,翻越护栏去给黑熊喂食造成伤害,完全是自身原因所造成,被告平顶山市河滨公园并无过错。故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平顶山市河滨公园进行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判决书送达后,原告王某不服,现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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