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昭霞律师

   医学院法医学毕业,曾任法医学系教师,2001年取得律师资格证。

    擅长公司、合同、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尤其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房地产等相关律师业务,尤其擅长医疗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诉讼及非诉讼律师业务

律师服务

·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邀请,担任法律顾问

·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联系方式

·

E-mail联系(建议使用)

 

yljf.com@163.com

·

MSN联系(在线联系)

 

yljf.com@hotmail.com

·

电话咨询(紧急时)

 

010-51288271

·

QQ联系(在线联系)

 

475773361

·

通信联系(寄送材料)

 

地址见律师介绍页面

您的位置: 首页 >> 案例集锦 >> 饲养动物侵权损害赔偿案例
6龄童被狗咬伤嘴唇获赔万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日期:2006-1-27

    江西省弋阳县的一名六岁幼童廖某在去商店购物途中,意外被狗咬伤唇部,伤者向犬主俞某索赔未果后,一纸诉状将俞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月26日,弋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被告俞某赔偿原告廖某各项损失1.2万余元。

    2005年5月1日下午3时左右,廖某同其哥哥及其他两个小伙伴前往商店,途经花某家门前时,一只黑狗突然窜向廖某,将廖某的下嘴唇咬伤。后经确认,该黑狗的主人即被告俞某。经被告俞某同意,黑狗被人打死,被告将其拉回家。事后,廖某被送至县医院救治,其伤情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廖某向俞某要求赔偿损失遭拒绝后,遂诉至法院,要求俞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计29764.28元,其中精神损失费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被告俞某对其所饲养的狗看护不周,致使狗将原告廖某咬伤,原告廖某并无过错。对廖某所受的伤害,被告俞某作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完全民事责任,赔偿给廖某因此所造成的合理的经济损失。考虑到伤残部位及伤残等级较轻,对原告今后的劳动能力影响不大,残疾赔偿金应作适当调整。但鉴于原告的伤残部位对其容貌有一定的影响,被告应适当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费,故法院对该请求酌情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俞某赔偿原告廖某医药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及护理费等费用计币1万余元,赔偿廖某精神损失费2000元。


说明:

1、引自其他网站内容,均注明了来源、作者和发布日期等相关信息,如有异议,请告知;

2、对本栏目有 任何意见、建议或投搞,请发邮件到 yljf.com@163.com。

 


医疗纠纷暨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  www.yljf.com  版权所有:许昭霞律师  本站站长、首席律师:许昭霞
E-mail:yljf.com@163.com  网站制作及维护:昭霞律师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