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昭霞律师

   医学院法医学毕业,曾任法医学系教师,2001年取得律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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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厕倒塌压伤人 环卫处赔偿6万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日期:2005-6-30

    肖某在公共厕所如厕时,被突然倒塌的厕所压伤,在向环卫处索赔未果后,肖某将环卫处告上法庭,要求赔偿7.5万元。6月23日,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祁阳县环卫绿化管理处赔偿原告肖某6.18万元。

    2004年11月16日清晨6时许,居住在祁阳县浯溪镇的肖某去自家附近的沙井陡14号房屋后的公共厕所如厕。肖某身子刚蹲下去,该公厕突然倒塌,肖某被压在瓦砾之中,大呼“救命”。附近居民听见呼救声赶来,将肖某从瓦砾中抬出,并急送医院抢救。当天,肖某的家人将他在公厕受伤的事实报告了环卫处。环卫处派出人员对肖某进行了慰问,并给他送来慰问金3000元。经法医鉴定,肖某右侧髋臼粉碎性骨折并髋关节半脱位、右髋关节创伤性关节炎等伤,构成八级伤残。肖某起诉要求环卫处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偿等7.5万余元。

    环卫处认为,沙井陡14号房后厕所的所有权不属环卫处,房产部门对该厕所没有发产权证。1976年前在沙井陡13号房左侧,曾有一座公厕,1976年被人买下改建为私房,沙井陡14号房后公厕产权不明。且该公厕的管理权亦不属环卫处,该公厕的管理权是附近居民在行使。

    开庭时,附近许多老人到法庭当庭作证,证实祁阳县浯溪镇沙井陡13号公房后原有公厕一座,属当时的城关环卫所管理。1976年,原祁阳县房产公司改扩建13号公房,将公厕拆除,搬迁至沙井陡14号房屋后,该厕所设有“公共厕所”标志,并分为男、女两间,供附近居民使用,公厕的管理者依然属原城关环卫所,附近居民常见环卫所工作人员清扫公厕,出售粪便。被告祁阳县环卫绿化管理处成立后接管了城关环卫所的一切事务。上世纪九十年代后,公厕基本无人管理。

    法院认为,环卫处系管理县城环卫绿化的职能部门,县城公共厕所属于城镇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浯溪镇沙井陡13号房后原有一座属被告管理,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该厕所被迁至沙井陡14号房后,其“公共”的性质并未改变,有证据证明该厕所仍属被告管理和收益,故被告对该公厕有妥善管理使其得以安全使用之职责,由于被告疏于管理,以致该公厕倒塌致伤了原告,被告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肖某是城镇低保对象,没有误工损失,其他合理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作者:聂强民 施春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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