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昭霞律师

   医学院法医学毕业,曾任法医学系教师,2001年取得律师资格证。

    擅长公司、合同、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尤其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房地产等相关律师业务,尤其擅长医疗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诉讼及非诉讼律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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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龄童水坑溺毙 公路局村委赔偿
来源:中国法院   发布日期:2005-10-21

    工程处修路挖坑未及时回填,村委未按合同回填复垦且未设置明显标志,导致儿童在坑内溺水身亡。10月21日,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被告铜石镇东邱村委赔偿原告吴玉海、王公兰经济损失51266元,被告平邑县公路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8449元;其他损失原告自负。

    2002年,平邑县公路局下属科室平邑县公路局工程处(以下简称工程处)承揽修建日东高速公路工程。工程处在修至铜石镇东邱村时,因取土修路与该村村委签订就地取土协议,并按协议在东邱村南岭进行了挖坑取土。

    修路工程结束后,为使取土处恢复平整,工程处于2002年10月20日与东邱村委签订了土场回填复垦协议,约定土场回填复垦工程由东邱村委负责,回填验收合格后,工程处一次性支付给东邱村委回填复垦费。

    同年10月底,东邱村委即向工程处出具土场回填复垦完毕证明,10月30日工程处未履行验收义务即向东邱村委支付回填复垦费1.87万元。而被告东邱村委一直未按协议将取土挖坑的地方回填复垦,也未设置明显标志。

    2005年7月26日,吴玉海、王公兰之女吴某(现年9岁)在该村南岭尚未复垦的废弃土坑内玩水时溺水身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原告之女在平邑县公路局工程处废弃土场的土坑内溺水死亡的事实存在,被告东邱村委对该土坑有管理、复垦义务而没有及时复垦和在其周围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存有过错,应负赔偿责任;被告平邑县公路局下属平邑县公路局工程处与东邱村委复垦协议中约定的转移复垦义务的行为应为二被告之间内部行为,且其没有履行复垦后的验收义务,亦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平邑县公路局工程处隶属平邑县公路局,非独立法人,其责任由平邑县公路局承担;二原告为死者的监护人,疏于履行监护职责,亦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作者:孙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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