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昭霞律师

   医学院法医学毕业,曾任法医学系教师,2001年取得律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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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道路未夯实 致人死亡应担责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日期:2004-10-25

    近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致受害妇女井某死亡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挖掘道路的施工单位青岛自来水公司被判承担主要责任,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7万余元;开车不慎致人死亡的青岛华旅运输有限公司承担次要责任,赔偿经济损失7万余元。

    2003年8月27日8时许,当时天正下雨,受害人井瑞华(时已怀孕40天)骑自行车沿本市燕儿岛路北向南行至“东澳一二”灯杆对面时,落入道路西侧一个水坑内,自行车失控向左摔倒。此时,青岛华旅运输公司马某驾驶一辆大客车正与受害人同向行使,并从井瑞华左侧超行。在井瑞华摔到后,其头部摔入大客车右侧车底,被大客车右后轮压过,受害人当场死亡。

    另查明,自来水公司“2003年第一季度抢修掘路统计表”记载在燕儿岛路掘路1平方米,“2002年第三季度抢修掘路统计表”记载,先后二次各在燕儿岛路掘路1平方米。自来水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掘路前及掘路后办理了掘路报批手续。

    市南区人民法院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水坑是导致受害人摔倒的直接原因,而案涉水坑系人工挖掘形成。在该路段人工挖掘路面,只有一种可能就是设置或维修地下管线。案涉水坑中有自来水公司的水阀设施,并且在自来水公司的抢修掘路统计表中,均有燕儿岛路段的掘路抢修记录,故对于案涉路坑的挖掘者,应由自来水公司承担证明责任,自来水公司不能证明该路坑系第三人挖掘,应认定该路坑系自来水公司挖掘。自来水公司开挖道路后未及时夯实填平是致受害人摔倒死亡的主要原因,故应承担主要责任。马某在雨天及路况复杂的情况下驾驶被告青岛华旅公司之大客车时,未与顺行的自行车保持安全距离,观察不周,没有作出任何紧急措施,应对此承担次要责任。因马某系被告青岛华旅公司之工作人员,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华旅公司承担。据此,市南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作者:刘鲲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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