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昭霞律师

   医学院法医学毕业,曾任法医学系教师,2001年取得律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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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场14年污染无改变 竹山县环卫局遭索赔266万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日期:2006-6-2

    5月29日,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根据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受理了该县城关镇莲花村14户58位村民起诉该县城建局、环卫所环境污染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起诉标的额达266万余元。

    原告方在诉状中称,2001年2月20日,竹山县环卫所与城关镇莲花村在未经原告14户58名村民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了在该村聂家沟公路边建垃圾场的协议。虽然合同约定由环卫所补偿莲花村4万元用于解决原告方人畜饮水问题,但14年来没有得到落实。由于垃圾场缺乏有效治理,蚊虫乱飞,空气、水、土均受到严重污染,并导致263棵果树死亡,粮食减收十万余元。更为严重的是,由于食用了受污染的水及土地种植的粮食、蔬菜,58名村民的身心均受到了严重损害。

    原告方还称,为垃圾场污染问题,原告多次找被告方协调解决,但均被拒绝。

    为证明被告方环境污染事实的客观存在,原告还于2005年4月,委托竹山县环境监测站对水源、农作物进行了监测评估,该站在评估报告中认定该地水源严重污染,人畜不能饮用,农田受污染严重。为进一步证明该地所产粮食、蔬菜系有毒食品,原告方还于2005年9月委托十堰市农业环境保护站和农业部环境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武汉)对该地水、土、水稻进行抽样检测,监测报告表明:三项指标均严重超标,被污染严重。

    原告方认为,被告在原告居住地设置垃圾处理场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致使原告住地环境严重污染,且接到投诉后态度消极,构成了对原告方人身及财产的严重侵害,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之规定,具状起诉,要求被告方停止侵害,并赔偿各项损失266.54万元。

   

    作者:余敬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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