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昭霞律师

   医学院法医学毕业,曾任法医学系教师,2001年取得律师资格证。

    擅长公司、合同、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尤其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房地产等相关律师业务,尤其擅长医疗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诉讼及非诉讼律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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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造成室内污染 家装公司赔偿3万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日期:2004-12-21

    金女士住进刚装修好的新房后,出现视力模糊、听力几乎失聪、反应迟钝、心血管和肠胃系统功能受损等症状。为此,金女士将为她装修的北京开元盛达家居装饰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审法院作出的要求开元装饰公司赔偿金女士医疗费、检测费等合理经济损失3万元的判决。

    2000年12月,金女士的儿子与开元装饰公司签订了居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开元装饰公司装修施工金女士的住房。承包方式为开元装饰公司包工、部分包料,金女士提供部分材料,工程期限为45天。2001年1月20日开元装饰公司如期施工完毕后,金女士支付了合同价款。此后,金女士就施工质量提出异议,开元装饰公司分别于2001年3月、4月,购买相应材料进行重复施工。同年5月14日,金女士住进了装修好的房子。可是入住后,金女士就出现视觉、听觉等方面的不适症状。2002年7月,金女士委托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监测中心对居室内空气中甲醛浓度是否符合标准进行了鉴定,同年7月31日,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监测报告,检测结论为:主卧室内空气中甲醛含量超过国家标准(GB/T16127-1995)标准值。2002年9月,金女士再次委托环境监测中心进行鉴定。到了这年的9月27日,该中心出具监测报告,其中载明:主卧室内空气中甲醛含量超过国家标准(GB/T18883-2002)。2001年5月至2003年10月期间,金女士因上述不适症状持续存在,分别前往多家医院进行治疗,其中经北京市石景山医院诊断为过敏性鼻炎、白细胞减少症,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诊断为双耳道炎、双鼓膜炎,经河北省张家口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为外耳道湿疹、过敏性鼻炎。

    一中院审理认为,经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监测中心两次依据国家新旧标准对金女士的住房室内污染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均证明室内空气甲醛含量严重超标,证实开元装饰公司所完成的装修工程造成了室内空气严重污染,存在严重危害住户健康的安全隐患,开元装饰公司违背了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而进行装修施工的开元装饰公司无法证明和排除金女士所受到的人身损害与其施工造成的室内空气污染无关,且甲醛相对于人体属于有害气体,严重超标的环境作用于人体确会造成对视觉、听觉神经及嗅觉器官等方面的不良危害,因此,开元装饰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一中院作出了要求开元装饰公司赔偿的终审判决。

   

    作者:王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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