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昭霞律师

   医学院法医学毕业,曾任法医学系教师,2001年取得律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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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房屋业主噪音超标之诉未获支持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日期:2005-1-12

    林先生购买了一套靠近上海外环线的住房,入住后却发现室内噪声超过了标准,他向房产商提出了进行整改并赔偿损失的请求,由于房产商先前已采取了一定的隔音措施,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不予支持林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2年5月,林先生与房产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在位于虹桥路上的龙柏花苑购买了住房,次年入住。由于购买的房屋西临外环线,林先生入住后发现室内噪声严重,经委托检测,证实室内噪声超过国家环保标准。在退房遭拒的情况下,2004年3月,林先生将房产商告上法庭,认为房产商在建造房屋没有按规定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请求判令房产商采取降低噪声的措施,使房屋室内噪声符合国家标准,并要求赔偿房屋空置损失。原审法院认为,房产商在房屋设计和建造过程忠,已经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音影响的措施,且林先生在购买房屋时,已经知晓房屋附近外环道路的实际状况,就社会一般认知水平而言,林先生至少对可能产生的噪声、尘埃等不利因素有初步的判断,故对林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后,林先生不服,向一中院提出上诉。

    林先生称,房产商有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音影响措施的法定义务,但其目前采取的措施没有做到有效的降噪,自己购买的是期房,入住前不可能发现噪音问题。

    房产商则认为,双方之间签订购房合同时,外环道路早已通车,具有一定的车流量,林先生应有预见性,对房屋状况作充分了解。而且,现行法律并未对商品房的室内噪声控制标准有强制性的规定,双方之间签订合同时未对此约定。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房屋是公开销售的,林先生对所购买房屋的方位靠近外环线一侧事先是明知的,外环线当时已经开通,故应当认定林等人是在对外环线对其居住影响方面作了估计判断后才购买的。目前的法律法规对出售房屋的室内噪音标准没有强制性规定;而且,房产商在开发过程中,已经注意到外环线噪音对商品房的影响,采取了与外环线保持一定间隔,并在隔离带种植绿化、靠外环线一侧的房屋全部安装隔音玻璃的措施,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减轻交通噪声影响的义务。林先生的请求依据不足,难以支持,法院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作者: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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