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昭霞律师

   医学院法医学毕业,曾任法医学系教师,2001年取得律师资格证。

    擅长公司、合同、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尤其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房地产等相关律师业务,尤其擅长医疗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诉讼及非诉讼律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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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龄童触电致残 15年后获赔14万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日期:2006-7-13

    因安放变压器的石墩没有设置防护栏,时年九岁的杨某玩耍时竟爬上了墩台,结果被高压电击伤致残。15年后,一直索赔不成的杨某一纸诉状将安装变压器的弋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变压器的所有人漆工镇大溪头村小组告上法庭,要求赔偿。7月12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改判为由弋阳县漆工镇大溪头村小组单独承担责任,弋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责任,但同意弋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补偿杨某损失3.9万元的请求。

    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大溪头村为了本村村民的生产生活用电需要,购置了一台10千伏的变压器,由弋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下属漆工变电站负责安装调试,安放变压器的石墩设在稻田埂边,采用的是落地式安装,当时石墩离田埂高度为100cm,周围未设立防护栏。1991年栽种早稻时节,时年9岁的原告杨某在田边玩耍时,爬上了石墩,不幸被高压电击中倒地,双臂坏死,由当时的上饶地区人民医院截除了双臂,基本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事后不久,因考虑到杨某家里经济较为困难,经漆工变电站负责人请示,弋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出借了1000元钱给杨某家,该款至今未还。多年来,杨某一直向变压器所有人大溪头村主张权利。由于杨某不知弋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是赔偿义务主体,一直未向其主张权利。经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杨某的伤情为伤残一级。

    一审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杨某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的60%计人民币78630.72元;两被告共同承担杨某精神抚慰金人民币3万元。

    宣判后, 弋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系在攀爬变压器墩台玩耍时,被高压电击伤致残,发生该触电事故时,杨某系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对该触电事故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漆工镇大溪头村小组系出事变压器的产权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对该触电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弋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专业人士,安装变压器时未设置警示标志和护栏,留下事故隐患,存有过错,本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由于事故发生距今已有十五年之久,杨某从未向弋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主张过权利,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故杨某要求弋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其损失的请求不受法律保护。鉴于弋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在二审审理期间自愿同意补偿杨某经济-损失3.9万元,该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作者: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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