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昭霞律师

   医学院法医学毕业,曾任法医学系教师,2001年取得律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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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线漏电击死村民 北海供电局将赔13万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日期:2004-4-14

    2004年4月8日,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供电局(以下称北海供电局)与被上诉人银海区福成镇竹林村民欧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海供电局向欧某赔偿其妻子姚某因触电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医疗费共134895元,扣减已预付的3000元,还应赔偿131895元,驳回被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2003年7月1日下午6时许,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竹林村的村民姚某从离家不远的责任田耕作后收工回家,路经位于竹林村坎头距离其住宅约20米远的一电线杆处时,其身体接触到对该电杆起固定作用的斜拉板线,当即被该供电线路漏电的电流击倒。当地村民发现并与闻讯赶来的姚某之妻欧某将其送到医院抢救,19时30分,医院确诊宣告姚某被电击死亡。次日,北海供电局向被上诉人支付3000元作为姚某的丧葬费用。发生本事故后,北海供电局下属的福成供电站派员剪断了漏电电线,清除了漏电危险。此后,死者之妻欧某经向北海供电局索赔无果后,于2003年8月7日诉至北海市银海区法院,请求判令北海供电局赔偿丧葬费等共计155279元。

    另查明,姚某触电的供电线路是1981年由竹林村村民每人集资2元合计4164元,交由竹林村委统一向合浦供电局购买。线材,变压器和总电表则由合浦供电局投资安装,线路也由该局架设,额定电压为三相380V,日常发生故障由村民报请北海供电局下属的福成供电站派员检修,电费亦由福成供电站收取。

    银海区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后,北海供电局不服并于2004年1月16日上诉至北海市中院。

    北海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漏电事故的发生,死者姚某并无过错,也非不可抗力造成,属于电力运行过程中发生供电线路漏电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应由电力企业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发生漏电事故的电力线路设施是在1981年由被上诉人所在的竹林村村民集资,由村委会向合浦供电局购买,由合浦供电局负责架设的。竹林村民与合浦供电局双方投资的器材已成为向竹林村输电的有机系统,产权应属双方共有。

    上诉人作为本案发生漏电事故电力线路的供电企业,具备电力运行及检修的专业人员,对该线路负有运行和维护管理的责任。因此,其因维护管理不善发生漏电致姚某死亡有过错,依法也应对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作者:陆英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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