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昭霞律师

   医学院法医学毕业,曾任法医学系教师,2001年取得律师资格证。

    擅长公司、合同、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尤其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房地产等相关律师业务,尤其擅长医疗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诉讼及非诉讼律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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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矿石被人驱赶 不幸女遭高压电击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日期:2004-3-17

    在高压电区捡拾矿石时,遭到护矿人员的驱赶,慌乱中触电受伤。3月15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电力损害赔偿案,依法判令被告金渠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受害人罗小玲一万余元。

    河南金渠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建在灵宝市阳平镇境内。2000年7月20日,该公司与三门峡电业局签订供电合同一份,约定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金渠乙刀闸”处,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即由河南金渠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002年9月11日,38岁的陕西丹凤县妇女罗小玲,与阳平镇大湖村两村民,在白新成和白军照承包的金渠黄金股份有限公司金矿分公司一坑口渣坡上捡矿石时,遭到护矿人员的哄赶。当罗小玲慌张朝坡下跑去时,被金渠黄金公司负责运行维护管理的高压线击伤。受伤后,她在合阳县中医院进行了住院治疗。2002年9月19日,经金渠分局警卫四中队调解,坑口负责人白新成和白军照赔偿罗小玲经济损失两千元。2003年7月28日,经法医鉴定罗小玲伤情为七级伤残。为此,她诉至法院,要求白新成、白军照、河南金渠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三门峡市电业局共同赔偿其损失18244元。

    审理过程中,罗小玲以被告白新成、白军照已赔偿两千元为由,撤回对二人的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罗小玲在被告金渠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为产权人的高压设施区域遭电击受伤,金渠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对其电力设施具有维护管理职责,但在高压线距地面高度改变不符合要求情况下,却疏于管理,未及时排除险情,对原告因电击所遭受的人身损害负有主要赔偿责任。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高压区有危险,不顾警示牌的警示,仍去高压区渣坡捡矿石,对其遭受电击受伤造成损害,自身应负一定责任。坑口承包人堆放矿渣,改变高压线下环境,对原告遭电击受伤亦负有一定责任。被告三门峡市电业局非原告遭受电击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亦非该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人,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焦迎九 孙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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