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昭霞律师

   医学院法医学毕业,曾任法医学系教师,2001年取得律师资格证。

    擅长公司、合同、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尤其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房地产等相关律师业务,尤其擅长医疗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诉讼及非诉讼律师业务

律师服务

·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邀请,担任法律顾问

·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联系方式

·

E-mail联系(建议使用)

 

yljf.com@163.com

·

MSN联系(在线联系)

 

yljf.com@hotmail.com

·

电话咨询(紧急时)

 

010-51288271

·

QQ联系(在线联系)

 

475773361

·

通信联系(寄送材料)

 

地址见律师介绍页面

您的位置: 首页 >> 案例集锦 >> 高度危险作业侵权损害赔偿案例
学徒不慎遭电击致残 师傅和雇主共同赔偿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日期:2002-11-27

    年仅15岁的外地少年小虎(化名)为学技术来到德清县武康镇一位名叫梁哲的房屋装修工处当学徒,谁知安装防护栏时不慎触到高压电线而致残,由于医药费赔偿问题小虎向法院提起诉讼。今年9月27日,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梁哲和杨明按责任大小共赔偿原告小虎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人民币138531.96元,另一被告德清县供电局免除责任。

    2000年11月4日,居住在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的杨明要求装修工梁哲(无特种行业资质许可证)为其在四楼的房屋安装护栏,梁哲与其学徒小虎在安装护栏中,由小虎单独将护栏用绳吊至四楼,当小虎将一个长3—4米、高1米、宽0.5米的不锈钢护栏从一楼吊到四楼卸下时,护栏不慎碰到离四楼较近的属德清县供电局管理的高压线,小虎被高压电当场击昏,送医院急救。治疗后,其左手功能全部丧失,右手功能几乎全部丧失,左腕部功能轻度下降,左踝部功能较重下降,经法医鉴定为四级伤残。共化去医疗费46623.06元。今年4月29日,小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德清县供电局、梁哲、杨明立即共同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86812.56元;2、由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原告小虎在该保护区内施工,属于《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所禁止的行为,电力设施的管理人德清县供电局具有免责事由,故不承担民事责任,对原告小虎提出要求被告德清县供电局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发生事故时,原告小虎未满16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外地来到被告梁哲处当学徒,被告梁哲与原告小虎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监护关系,被告梁哲应承担监管、保护责任,原告小虎学艺期间造成身体损害,监护人保护不当,具有过错,应由监护人即被告梁哲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杨明向被告梁哲定作护栏,双方已经形成加工承揽关系,被告杨明缺乏安全意识,向无特种行业资质许可证的被告梁哲定作护栏,具有过错,应适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小虎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电的危险性具有一定的常识,故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原告小虎承担的责任,应由其事实上的监护人即被告梁哲承担。综上分析,被告梁哲应承担大部分的责任,因此法院作出了被告梁哲赔偿人民币128531.96元,被告杨明赔偿人民币10000元的判决。

   

    作者:田芳


说明:

1、引自其他网站内容,均注明了来源、作者和发布日期等相关信息,如有异议,请告知;

2、对本栏目有 任何意见、建议或投搞,请发邮件到 yljf.com@163.com。

 


医疗纠纷暨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  www.yljf.com  版权所有:许昭霞律师  本站站长、首席律师:许昭霞
E-mail:yljf.com@163.com  网站制作及维护:昭霞律师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