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昭霞律师

   医学院法医学毕业,曾任法医学系教师,2001年取得律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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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危险遭电击 铁路企业不赔偿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日期:2004-1-20

    1月13日,重庆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押运人被高压电击伤,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判决铁路运输企业给付押运人刘少羽医疗津贴、保险金共3.5万元。

    2003年6月,刘少羽押运推土机到遵义南站。到达后,在爬推土机乘凉的过程中,被列车顶部高压电电弧击伤,被送至铁路医院治疗,因伤势较重,要求转院治疗,花去医疗费近6万元。事后,刘少羽以被高压电击伤,铁路运输企业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为由,要求判令铁路运输企业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0万元。

    铁路运输企业认为刘少羽违反押运人须知,自身有过错,且擅自转院治疗,对发生的医疗费用等应由其自己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应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刘少羽系押运人,应视为旅客。旅客发生人身损害时,存在铁路企业责任和强制保险责任两种法律关系。刘少羽因爬推土机致使被高压电击伤,自身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铁路企业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其并不属于强制保险责任免责的范围,其仍然有权获得不超过2万元的医疗津贴,并可以根据伤情获得保险金。医疗津贴的支付以擅自转院治疗为由拒付,不符合公平原则。遂判令铁路运输企业向其支付医疗津贴2万元及1.5万元保险金,驳回刘少羽其他诉讼请求。

   

    作者: 赵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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