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昭霞律师

   医学院法医学毕业,曾任法医学系教师,2001年取得律师资格证。

    擅长公司、合同、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尤其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房地产等相关律师业务,尤其擅长医疗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诉讼及非诉讼律师业务

律师服务

·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邀请,担任法律顾问

·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联系方式

·

E-mail联系(建议使用)

 

yljf.com@163.com

·

MSN联系(在线联系)

 

yljf.com@hotmail.com

·

电话咨询(紧急时)

 

010-51288271

·

QQ联系(在线联系)

 

475773361

·

通信联系(寄送材料)

 

地址见律师介绍页面

您的位置: 首页 >> 案例集锦 >> 职务侵权损害赔偿案例
尸检脏器丢失 家属怒告卫生局获赔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日期:2006-4-10

    亡妻被提取的脏器被销毁,丈夫认为行政机关弄丢了自己亡妻的脏器是对亡妻及家属的侵犯,日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由于丢失尸体脏器而导致的侵害案件,驳回了双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决。

    张洪水是尚志市老街基乡的居民。2001年8月,张洪水的妻子邱兆梅因过期妊娠到尚志市老街基乡卫生院住院,次日因病情加重,老街基乡卫生院将邱转院。当月24日晚,邱兆梅在转院途中死亡。

    28日,张洪水向尚志市卫生局提出申请,要求对邱兆梅死亡原因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尚志市卫生局在征得张洪水的同意下,委托尚志市公安局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尚志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技术中队于8月底对尸体进行了解剖,并提取了脑、心、肺、肝、脾、子宫及卵巢送往黑龙江省公安厅做病理检验。同年10月,黑龙江省公安厅做出《法医病理检验报告》。稍后,尚志市公安局依据尸检笔录及省公安厅法医病理检验报告做出鉴定书,结论为邱兆梅死于羊水栓塞。邱兆梅被提取的脏器在省公安厅保存,在鉴定做出6个月后,因无人认领而依照有关规定被销毁。尚志市医疗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书,结论为老街基乡卫生院不构成医疗事故。

    张洪水认为尚志市卫生局做出的鉴定结论不合理,希望能够重新鉴定。他向尚志市卫生局索要邱兆梅的脏器,卫生局让他去尚志市公安局询问,得到的答复是那些脏器已经被销毁。

    尚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尚志市公安局接受尚志市卫生局的委托进行尸体解剖,并提供脏器做病理检验,出具了鉴定结论,履行了职责。卫生局是委托单位,按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的有关规定,委托单位应在领取鉴定书时取回检材。尚志市卫生局是本次鉴定的委托单位,其有义务领取邱兆梅被提取的脏器或告知死者家属领取脏器,但其未按时领取检材,也未能证实履行告知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张洪水一家因此造成精神痛苦,委托单位应予以赔偿。故判决尚志市卫生局赔偿张洪水精神抚慰金5000余元,加交通费等费用共计近6000元。

    判决下达后,张洪水认为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过少,而且还提出误工费等赔偿要求。尚志卫生局同时也不服判决,认为脏器的丢失是张洪水家人未能及时领取造成的,脏器也是被公安机关销毁的,他们不应该承担责任。双方当事人同时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市中院在审理后认为,法律对尸体完整性的保护,是对人生前的延伸保护,保护的是人的生前形态的身体利益。本案尚志市卫生局未尽妥善的注意义务,导致张洪水的亲属部分脏器丢失,造成人体特征形象的损毁,无可质疑地给张洪水精神造成终身痛苦,其精神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必须给予抚慰。张洪水提出的精神抚慰金过少的要求,与法无据。因为精神损害终究是法律意义上的、相对的。赔偿额度要考虑当前社会普遍生活水准,参照当地人均生活费标准及社会承受能力。同时赔偿误工费等的要求也不合理,所以中院对双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均予以驳回,维持了原判决。

   

    作者:贾晋璇

   


说明:

1、引自其他网站内容,均注明了来源、作者和发布日期等相关信息,如有异议,请告知;

2、对本栏目有 任何意见、建议或投搞,请发邮件到 yljf.com@163.com。

 


医疗纠纷暨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  www.yljf.com  版权所有:许昭霞律师  本站站长、首席律师:许昭霞
E-mail:yljf.com@163.com  网站制作及维护:昭霞律师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