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昭霞律师

   医学院法医学毕业,曾任法医学系教师,2001年取得律师资格证。

    擅长公司、合同、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尤其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房地产等相关律师业务,尤其擅长医疗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诉讼及非诉讼律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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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发生霉变 医院赔偿六千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日期:2005-8-10

    陈某因服用医院出售的霉变中药后,出现全身皮疹玻璃体混浊、慢性咽喉炎及多处脏器受损等症状,为此,陈某将出售霉药的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人民币近9万元元。日前,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陈某上诉,维持原审,医院赔偿陈某医疗费5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2003年2月16日,陈某因患感冒到新余市某医院就诊,付大夫给陈某开具了三剂中药,每剂中药中含有10克射干。原告服用中药后病情不见好转,并且手背手腕多处出现皮疹。2月26日,陈某再次找到付大夫,又开了5剂中药,中药中仍含有射干。次日,陈某煎药时发现中药中的射干已经发生霉变。于是,陈某带着霉变的射干找到医院领导,并陈述其全身出现皮疹,医院得知该情况后向陈某表示了歉意,更换了射干,并给陈某免费治疗皮疹。3月底,陈某的皮疹症状消退。4月11日,陈某感觉咽喉不适,经医院诊断为慢性咽喉炎。此后,陈某不间断的到多家医院检查、就医。陈某认为,自从服用医院出售的已严重霉变的中药射干后,自己出现全身过敏、双眼玻璃体混浊、慢性咽喉炎以及多处脏器受损症状,至今,病情尚未痊愈,精神上也遭受了打击。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曾委托两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对陈某出现的症状与服用霉变射干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均表示无法鉴定,未予受理。一审法院于2004年12月2日作出判决。判决后,陈某不服,上诉到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医院对中药药材保管不善,导致陈某服用了霉变的射干,对此,医院存在一定的过错。但陈某身患的过敏性皮炎,玻璃体混浊、慢性咽喉炎及多处脏器受损等症状与服用霉变射干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难以确定。因医疗鉴定委员会不能作出鉴定,且在临床诊断中尚没有发现的相关记载,根据一般的常理和普通人的感知以及相关医学专家的意见和看法,服用霉变的中药可能会引起身体的不适,但一般是一过性的。考虑到陈某是多年的高度近视患者,皮炎亦早已消退等实际情况,陈某要求获得医院的医疗费损失赔偿只能从医院负有一定过错程度的角度酌情考虑确定。一审判决处理恰当,应予维持。

   

    作者:熊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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