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昭霞律师简介

   医学院法医学毕业,曾任法医学系教师,2001年 取得律师资格证。

    擅长公司、合同、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尤其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房地产 等相关律师业务,尤其擅长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诉讼及非诉讼律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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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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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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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文号】-----------

    【生效日期】2002-08-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华医学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2年9月1日施行。为保证《条例》的顺利贯彻、实施,我部于2002年4月5日下发了《卫生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认真学习《条例》,领会精神实质,依法处理医疗事故,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目前,《条例》实施在即,要做好《条例》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衔接和平稳过渡工作,确保《条例》的顺利贯彻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继续按照《通知》要求,加强《条例》的学习和培训工作。采取分层培训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分别培训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要将培训工作抓紧、抓好、抓实,以保证全面、准确理解并掌握《条例》。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有关《条例》贯彻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尚未成立医学会的设区的市(地区、自治州),要尽快组建医学会,并按有关规定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对编制不足的医学会,卫生行政部门要帮助和支持医学会向编制部门申请编制,向计委、财政等部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立项和启动经费。督促医学会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尽快建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对医学会工作人员和专家库成员进行《条例》及卫生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培训。

    三、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已受理但尚未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疗事故或事件,要尽快完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处理,及时结案。

    为使医学会熟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程序,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交接工作,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可以邀请医学会的分管人员列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已受理但尚未进行鉴定或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 9月1日后可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县(市、市辖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已受理但尚未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已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按《条例》有关规定由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负责首次鉴定的地方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二)设区的市(地区、自治州)和直辖市的区(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已受理但尚未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条例》有关规定由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负责首次鉴定地方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设区的市(地区、自治州)和直辖市的区(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按《条例》有关规定由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负责再次鉴定的地方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已受理但尚未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条例》有关规定由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负责再次鉴定的地方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移交,可以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安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强化“预防为主”的思想,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五、要进一步加强同新闻单位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加强正面宣传,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为确保9月1日《条例》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OO二年八月二日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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