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昭霞律师简介

   医学院法医学毕业,曾任法医学系教师,2001年 取得律师资格证。

    擅长公司、合同、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尤其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房地产 等相关律师业务,尤其擅长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诉讼及非诉讼律师业务

律师服务

·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邀请,担任法律顾问

·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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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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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通部令第6号

    【生效日期】1994-01-0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海上旅客运输。

    第三条 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万元人民币;

    (二)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00元人民币;

    (三)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3200元人民币;

    (四)本款第(二)项、第(三)项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千克不超过20元人民币。

    承运人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第四条 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按照4万元人民币乘以船舶证书规定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限额,但是最高不超过21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向外籍旅客、华侨和港、澳、台胞旅客给付的赔偿金,可以兑换成该外国或者地区的货币。其汇率按照赔偿金给付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外汇牌价确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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