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昭霞律师简介

   医学院法医学毕业,曾任法医学系教师,2001年取得律师资格证。

    擅长公司、合同、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尤其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房地产等相关律师业务,尤其擅长医疗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诉讼及非诉讼律师业务

律师服务

·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邀请,担任法律顾问

·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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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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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

    【发布单位】北京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北京市公安局通告1993年第7号

    【生效日期】1993-06-10

   

    第一条 为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办法》和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区、县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公安机关)按职责与分工,处理交通事故和实施处罚。

    第四条 公安机关根据《办法》规定需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扣留车辆所需费用由车辆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负担。经检验鉴定嫌疑否定的,应将所交费用返还给交纳人。

    第五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时,应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提交申请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有关材料。

    第六条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负全部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百分之百;

    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百分之六十至八十;

    负同等责任者,各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百分之五十;

    负次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三方以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参照上述原则确定。

    第七条 除《办法》规定的赔偿项目外,交通事故责任者还应承担下列费用:

    一、外地来京参与交通事故处理的人员所需伙食补助费,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本市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二、伤者未住医院治疗需护理,或出院后个人生活不能自理需护理的,根据医院证明,给付护理费。给付标准参照《办法》中护理费的规定计算。

    三、伤者定残后个人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根据医院证明,给付护理费。给付标准,参照《办法》中护理费的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一人。

    第八条 未经公安机关同意,住院治疗的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不得转入康复性医疗机构治疗。擅自转入康复性医疗机构治疗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担。

    交通事故当事人对治疗、诊断有异议的,由公安机关指定医院或法医进行诊断、鉴定。

    第九条 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认可的车辆修理单位进行估价、修理。

    第十条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有关当事人的就业、户口、住房和债务等问题,不在调解之列。

    第十一条 委托代理人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伤残重新评定或参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被代理人应向公安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变更委托权限、解除委托代理,被代理人应当通知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 处理交通事故的具体程序,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制定。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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