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昭霞律师简介

   医学院法医学毕业,曾任法医学系教师,2001年取得律师资格证。

    擅长公司、合同、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尤其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房地产等相关律师业务,尤其擅长医疗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诉讼及非诉讼律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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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郑传振申请赔偿案请示的批复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赔复(1996)1号

    【生效日期】1996-08-01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你院〔1995〕闽赔字第1号《关于郑传振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你院1995年3月15日(1995)闽刑再终字第5号刑事判决,维持了对郑传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部分,撤销了对郑传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的部分。虽不属于全案宣告无罪,但再审撤销盗窃罪不是因为情节显著轻微,而是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盗窃罪不能成立,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国家免责情形。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一规定应理解为是针对具体个罪而言的。郑传振盗窃罪被撤销,其盗窃罪已执行的刑罚,依法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因此,本案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二、郑传振因盗窃罪被错判,羁押至1995年4月24日,应视为侵权行为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5)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1995年1月1日以后羁押的部分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对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羁押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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